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