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