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