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