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