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