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