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单位派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