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单位派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