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2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Article 8In force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