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