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等有关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