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按照.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