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