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其离任后六十日内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