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公告,并依法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