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Article 32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其离任后六十日内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