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布。

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