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布。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