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