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