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可以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安排,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三十日内进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群众公认,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照原推选方式补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