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时间或者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