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三)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投标、预算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四)扶贫、社会救助等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