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