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分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
(四)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管理的资产、资源等情况,退耕还林、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村工程实施、土地征用等情况;
(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扶贫帮困、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九)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民小组应当设立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