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本村重大事项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定.决定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