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征求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