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