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