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更换村民代表:(一)村民小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要求更换的;(二)户口迁出并且不在本村居住,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五)主动辞职的;(六)被判处刑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