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有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是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职权应当由村民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