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村务公开等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

(八)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