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