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