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