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可以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在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土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