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