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采取密闭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等采取地面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

(四)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