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硬化施工道路、洒水降尘、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降尘措施,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