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水利、交通、矿山、电力等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