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