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