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范围。禁煤区的划定应当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