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