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