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煤电力企业、焦化企业、钢铁企业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