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