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