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