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