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