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