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电力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