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及时排除妨碍。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妨碍;拒不排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